
公告日期:2025-07-31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和审批 ...... 3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和决策程序 ...... 5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和管理...... 6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和回收...... 7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 8
第七章 监督检查...... 8
第八章 附则......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蚌埠市国资委关于印发<蚌埠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蚌国资委〔2023〕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及实物、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
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和审批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设立全资子公司除外);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四)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
内,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 对外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对外投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对外投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 对外投资如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如公司上述对外投资行为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通过。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 对外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下,或虽然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下;
(三) 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下,或虽然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
(四)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下,或虽然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下;
(五)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