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1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2
第四章 薪酬发放......3
第五章 薪酬调整......3
第六章 薪酬止付追索......4
第七章 附则......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中载明的公司经理、执行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责、权、利相结合原则;
(二)实际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原则;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兼顾短期激
励与中长期激励;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强化绩效
导向;
(五)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并向股东会说明,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绩效考核,不享受绩效薪酬与中长期激励。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相关工作制度规定,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可以由公司承担。
(二)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以下简称“外部董事”),可以领取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三)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基本薪酬主要考虑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主要是根据公司岗位职责制定的考核标准的达成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后确定;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与市场变化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专项奖励等中长期激励方案。
上述薪酬金额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
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方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及外部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二)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结合考核情况发放。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职或新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后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相关税费后予以发放,具体扣除项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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