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1
证券代码:300135 证券简称:宝利国际 公告编号:2026-020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1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周文彬、曹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49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周文彬、曹晔:
经查,2022 年 3 月至 2025 年 5 月期间,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宝利国际或公司)发生多起诉讼、仲裁案件,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相应的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后续已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第十五条第七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周文彬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曹晔未能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其任期内发生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宝利国际、周文彬、曹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监高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履职能力。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积极进行整改,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就所指出问题采取以下措施:
1、公司已于 2025 年 9 月 13 日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
行了披露。补充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主要为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纠纷,90%以上案件目前已结案,且绝大多数案件为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要求被告/被申请人支付款项或者履行其他义务。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以往年度相关期间的,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在以往年度财务报告中进行相应处理,相关案件对公司以往年度的影响已在各定期报告中充分体现,公司于相关期间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各年度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2)。且根据部
分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司后续分别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2025 年 11 月 1 日、2026
年 1 月 5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76、2025-089 及 2026-001 号)。
2、公司已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制定<重大诉讼、仲裁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对重大诉讼、仲裁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审核及披露流程、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管理和报告制度、责任追究机制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0)及制度全文。
3、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关于对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周文彬、曹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49 号)。
特此公告。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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