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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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五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王伟建律师、季彦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
定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
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5 年 4 月 29 日,单独持有公司 12.80%股份的股东周德洪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发布了《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前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在上海市闵行区申
长路988弄万科中心2号楼8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时任董事长周文彬主持。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公告了会议通知,单独持股 1%以上股份的股东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 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26,128,1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3872%。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5:00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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