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关于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 2024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鉴证报告
CAC 专字[2025]1504 号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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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鉴证报告 1-2
二、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2024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 1-13
情况的专项报告正文
关于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 2024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鉴证报告
CAC 专字[2025]1504 号
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节能环
境”)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节能环境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节能环境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
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编制,
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节能环境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募集资金年度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本鉴证报告仅供节能环境 2024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天津市 2025 年 4 月 24 日
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2024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制
了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如
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本公司募集资金共发生两次,分别为 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详细情况如下:
1、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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