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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02 20:55:41 股吧网页版
节能环境: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03


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和股

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 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 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需遵守外汇管理法规。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把握投资时

机和投资进度,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
险。

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

施,做到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和规范。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总经理负责募集资金及其投资项目的归口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有关的信息披露;财务部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用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账管理。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
设立专用账户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在公司申请募集资金时,将该账户的设立情况及相关材料报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
必要在多家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多家银行开设专用账
户,但必须以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的原则进行安排。设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司应为此拟定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
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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