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
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
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的、经有权的证券登记
机构所登记的持股数为准。
第六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的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
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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