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具体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指
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登记,取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广东省东莞市工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91441900708014002M,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会信用代码 91441900708014002M。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依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依
法登记。 法登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 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修订前 修订后
具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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