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经营;
(五)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六)关联方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七)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范围及关联方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证券监管部门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三款所列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前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有上述情形的自然人,或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前述规定情形之一的,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七条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