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设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合伙企业出资份额、理财产品投资、委托理财等投资行为。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一)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未达到上述须提交股东会和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总裁决定。
(四)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裁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九条 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进行投资,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必须由子公司直接对外投资的,应遵循《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子公司相关决策层批准后,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总裁决策批准,并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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