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和各分支机构。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和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应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 公司总裁、副总裁、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派驻控股及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子公司负责人及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各自制定相应的内部重大信息上报制度,报证券部审核通过后实施,以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包括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股东会召开日期的通知;
(三)股东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和决议;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其他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交
易事项;
(七)发生的所有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其他认为有必要的纠纷或潜在纠纷应当及时报告;
(八)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九)股权变动事项;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一)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可能有重要影响或风险;
(十二)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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