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主要适用于公司董事的选举,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董事一般由获得投票数较多者当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两名及以上董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七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的提名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
章程》要求的董事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候选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关于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前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关于董事选举提案的形成和提交方式与程序:
1、董事会对于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在提名前征询被提名人是否同意成为董事的意见。
2、董事会对有意出任董事的候选人,应当要求其在董事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表明其同意接受提名和公开本人的相关资料,承诺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性、准确、完整,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3、董事会对于接受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尽快核实了解其简历和基本情况,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并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4、董事会根据对候选董事简历和基本情况的核实了解及提名人的推荐,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决定。
第九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等,被提名人提交的资料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在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 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 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
(四) 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
(六) 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还须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二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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