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董事会确定的经营发展目标顺利实现,规范日常经营管
理事务,明确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确保管理层运作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的人员范围为公司总裁、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 任免程序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常务副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总裁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聘任或解聘;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由总裁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设执行总裁2名,职务相当于常务副总裁,由总裁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以连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行政职务。高级管理人员仅在本公司领薪。
第六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
具体程序由其与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规定。
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董事会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
批准新任人选,以填补因辞职产生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 总裁、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后,
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勤勉义务在其辞职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副总裁主要职权:
(一)就其所分管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对总裁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有权召开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会议结果向总裁报告。
(三)可受总裁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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