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特定信息办理暂缓披露、豁免披露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深交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公司核心技术信息,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或合作方、供应商等第三方的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或指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向证券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并提交相关事项资料及情况说明。申请材料应包括: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
(二)董事会秘书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董事长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方可作为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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