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收支、经济活动所形成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改善公司运行的效率和效果,帮助实现公司发展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公司董事会必须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的审计委员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自身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时,可从公司相关部门临时抽调会计、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审计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八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一名,应当为专职。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必要的审计、财务、金融、经济、法律、信息系统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专业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忠于职守、客观务实、廉洁高效,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执业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在审计过程中获悉的公司重要经营情况及交易往来等信息数据,应当负有保密义务。除向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长、总裁汇报外,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自觉接受审计部的审计,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草拟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制定和完善相关操作规范和工作指引,拟定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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