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公司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5、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
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6、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8、具有《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9、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10、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
1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12、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14、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15、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1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17、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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