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加强银行信用管理和担保管理,降低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及《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如有)应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释义:
1.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及质押。
2.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权,或者虽然持有不足 50%的股权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总部统一管理,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未按程序办理的,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公司应当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三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严格审查被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如因具体情况确需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的规定,按相应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节 对被担保对象的调查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2.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3.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4.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5.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6.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7.被担保对象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8.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三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章程、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2.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3.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4.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5.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6.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7.反担保方案、 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8.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管理人员以及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财务部门和人员(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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