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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0 18:19:42 股吧网页版
南方泵业: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1


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场自律组织”)等机构的规定要求披露的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程序和规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通过符合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市场自律组织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券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券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六条 本制度对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
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披露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对已披露的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变更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若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公司应当设置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担任。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信用债券类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应当遵从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募集说明书的编制要求。非公开(含定向)发行债券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应包括法律意见书,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一条 对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本企业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使用主体及使用金额。公司如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的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五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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