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与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重大事项时,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
而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规定的交易;
(四)《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关联交易;
(五)《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诉讼、仲裁事项;
(六)其他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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