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用类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场所发行的各项信用类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和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企业债、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工具以及债权融资计划等,但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上述信用类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最终责任。债券受托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受托管理协议,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外部监督权。
第四条 募集资金用途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或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公司应接受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受托管理协议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事项进行持续督导和检查,公司应予以充分配合。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并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前与受托管理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及格式应符合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范本要求。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门办理。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或监管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与相关方签订新的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监管的连续性。
第九条 专项账户应当加强管理,在专项账户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情形:
(一)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债券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应当在专项账户内存储,不得将募集资金转存至其他银行;
(三)使用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应当通过专项账户划转;
(四)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可随时到监管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监管银行应予以配合;
(五)避免其他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形。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以下行为:
(一)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用于弥补亏损或其他非生产性支出;
(三)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四)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五)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监管机构如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互一致。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必须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受托管理人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非法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所有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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