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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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倍健”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彩霞、刘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汤臣倍健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汤臣倍健董事会根据2026年3月2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汤臣倍健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3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相
关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汤臣倍健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
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1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 年4 月 10日 14:00在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
工业园星汉路 19 号汤臣倍健透明工厂会议室召开。
汤臣倍健部分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汤臣倍健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汤臣倍健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21
人,均为 2026 年 4 月 3 日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汤臣倍健的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770,856,243 股,占汤臣倍健总股本(剔除库存股 16,518,187 股,下同)的 46.0169%。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汤臣倍健部分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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