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
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此项职责,董事会秘书处作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予以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
第五条 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内幕信息流转、登记、披露、归档及向监管部门报备。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六)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十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八)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九)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一)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二)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二十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认定的其它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一)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六)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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