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9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邮编:100025
电话:(86-10) 5809 1000 传真:(86-10) 5809 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邮编:100025
电话:(86-10) 5809 1000 传真:(86-10) 5809 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针对本次发行,本所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
所关于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发行人于 2025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期间新发生的事实及变
化,及发行人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半年度报告》,本所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
于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出具的《关于睿智医
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
020051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之要求,本所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于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补充期间”)
及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新期间”)新发生的事实及变化,及发行人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以
下简称“《2025 年年度报告》”),本次发行的报告期更新为 2023 年度、2024年和 2025 年度,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就《审核问询函》涉及的中国境内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就《审核问询函》涉及的财务与会计等非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对该等事项的核查以查阅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访谈相关专业人士等为主要核查方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用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方面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审核问询函》第 1 题: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主营业务由化学业务、药效药动业务和大分子业务构成。最近三年,营业收入持续下降,分别为 132,658.43 万元、11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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