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8
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 1010 号嘉华中心 45 层 邮编:200031
Suite 45/F, K.Wah Centre, 1010 Huaihai Road (M), Xuhui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T: (86-21) 5404 9930 F: (86-21) 5404 9931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成都 · 南京 · 杭州 · 广州 · 三亚 · 重庆 · 香港
Beijing·Shanghai·Shenzhen·Chengdu·Nanjing·Hangzhou·Guangzhou·Sanya·Chongqing·Hong Kong
关于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睿智医药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现针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以下简称“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预留授予的有关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同一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预留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查验,公司就预留授予已经履行的批准与授权程序如下:
1.2025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2.2025 年 7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激励计划的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并且首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23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3.2026 年 2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认为调整后的《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2026 年 3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4.2026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19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5.2026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19 名激励
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应当取得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二、预留授予的具……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