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6-30 15:07:21 股吧网页版
4-1法律意见书(申报稿)(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30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邮编:100025

电话:(86-10) 5809 1000 传真:(86-10) 5809 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六年六月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邮编:100025

电话:(86-10) 5809 1000 传真:(86-10) 5809 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针对本次发行,本所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
所关于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发行人于 2025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期间新发生的事实及变
化,及发行人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半年度报告》,本所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
于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出具的《关于睿智医
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
020051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之要求,本所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于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补充期间”)
及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后新发生的事实
及变化,及发行人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5 年年度报告》”),本所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发行人于2026年6月1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出的决议,发行人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就《审核问询函》涉及的中国境内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就《审核问询函》涉及的财务与会计等非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对该等事项的核查以查阅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访谈相关专业人士等为主要核查方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用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方面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