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1
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标准统一,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进行的自愿性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
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此后发生类似事件时,公司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六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
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八条 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一)签订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业务发展等产生重要影响的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
(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除《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合同之外的重要协议(合作)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进入新客户的供应商体系、获得重要客户长期订单意向等;
(三)研发或技术改造取得重大进展且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
(四)重要商标、发明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取得或使用发生重大变化;
(五)取得重要资质备案、认证或奖项;
(六)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事件。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署的其他日常经营性合同,公司仍将按照《股
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标准进行披露。
若达到上述自愿披露标准的日常经营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涉密信息或者对涉密信息脱密处理后披露。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有关事件”自愿性信息前应当遵
循以下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将相关资料提交至公司董秘办;
(二)董秘办对提交的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查,审核内容包括信息是否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披露范围、披露原则,是否存在法律风险,信息表述是否准确、清晰等。
(三)公司董秘办制作自愿性信息披露文件,董事会秘书对信息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提交给董事长进行最终批准。
(四)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对外披露信息披露文件;
(五)董秘办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通
知董事会秘书,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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