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在前述活动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的全面工作,并根据业务规模配备若干相应的审计人员,并按公司的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对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
第九条 根据公司审计工作的需要,经总经理批准,可邀请公司以外的专业审计机构、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参与公司的审计工作项目。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按照有关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