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人选应具有业界公认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本行业专业知识。具体条件在每任招聘总经理时另行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
情形的,公司可以解聘。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 解聘公司总经理,必须由董事会决议,并由董事会提前一个月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总经理因故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递交辞职申请报告,经董事会同意后方可离任。
第七条 解聘总经理或总经理因故辞职离任前,董事会应对其任期内经营状况进行审计。
第三章 总经理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包括投资、合作经营、合资经营、借款等在内的经济合同;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听取职工大会或者职代会的意见。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依诚信、勤勉、敬业、公正原则工作,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执行董事会决议;
(三)切实履行职责,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四)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接受董事会质询和监督;
(六)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七)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八)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九)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十一)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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