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证券投资;
(二)衍生品交易;
(三)房地产投资;
(四)矿业权投资;
(五)信托产品投资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的风险投资管理。
第二章风险投资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从事风险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基本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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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实施、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第六条公司用于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审批
第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公司风险投资额度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风险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虽未达到该标准但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风险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虽未达到该标准但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的风险投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上述投资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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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如处在持续督导期内,风险投资事项应当取得保荐人依法出具的明确同意意见。
第九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风险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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