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董事会工作效率,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切实行使董事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一名职工代表董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规则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对《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提案与通知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通过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前述通知期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本规则第九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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