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包括主任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必要时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八)审核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并监督制度的实施;
(九)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十)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如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一)审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监督;
(十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十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内审监察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
(十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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