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0
证券代码:300152 证券简称:ST新动力 公告编号:2026-016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动力”)董事会于2026年1月2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6〕第4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对此高度重视,积极对《关注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现就相关其他问题回复如下:
2026年1月21日,你公司披露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显示,关于《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股东天津腾宇高通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天津腾宇”)、方海云通过网络投反对票,南昌达亿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南昌达亿”)自身并代替天津腾宇、方海云现场投赞成票。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出具见证意见,核查认为前述股东的投票权归属存在争议。一是你公司2024年10月30日披露的公告显示,天津腾宇、方海云、南昌达亿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若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按照天津腾宇的意向进行表决。协议有效期为2024年10月29日至2027年10月28日,各方不得解除协议,但因包括但不限于并购重组等原因导致协议一致行动人持股的各方丧失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地位的除外。二是南昌达亿委托代理人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所持文件显示天津腾宇、方海云、南昌达亿于2025年8月18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书》,约定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各方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予以终止,天津腾宇、方海云不可撤销地委托南昌达亿行使表决权。我部对此表示关注。1.前期,你公司曾提交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信息披露申请,我部要求你公司核实是否违反《一致行动人协议》中不得解除的相关约定,你公司未再提交信息披露申请。
(1)请补充说明《表决权委托协议书》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安排,是否违反《一致行动人协议》相关约定。
公司回复:
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收到《关于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暨表决权委托的通知》(附《表决权委托协议》)后,已于次日(8月21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相关信息披露申请。根据交易所反馈意见,公司对本次信息披露所涉全部报备文件——包括一致行动协议解除相关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核心材料——进行了逐项核查,确认所提交资料内容完整、要件齐备,不存在需补充提交的情形,公司已就该事项依法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鉴于当时不存在与股东会投票权相关的争议,公司未就相关事项聘请律师开展专项核查。2026年1月20日,在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事项引发争议后,公司已及时聘请专业律师,就《表决权委托协议》及一致行动关系解除等相关文件的法律效力、是否存在违约情形等事项开展了相应专项法律核查。
根据天津腾宇高通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腾宇”)、方海云、南昌达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达亿”)三方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其中约定《一致行动人协议》予以终止且各方的权利义务均不再履行。同时,《表决权委托协议》为各方共同协商一致并签署生效,系三方最新的真实意思表达,因此,在无其他合法有效法律文件对《表决权委托协议》效力作出否定性认定的前提下,该《表决权委托协议》合法有效并持续具备约束力。至于三方就终止《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相关行为是否违反《一致行动人协议》关于一致行动期限内各方不得解除之约定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均不构成否定《表决权委托协议》合法效力的法定事由。
(2)请列表说明自《表决权委托协议书》签署日起至2026年1月21日召开的所有股东会中,天津腾宇、方海云、南昌达亿行使投票权的具体情况,包括分别行使投票权还是委托行使投票权、投票意见是否一致等。
公司回复:
自《表决权委托协议书》签署日起至2026年1月21日召开的三次股东会中,天津腾宇、方海云、南昌达亿行使投票权的具体情况如下:
(1)新动力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天津腾宇、方海云、南昌达亿行使投票权的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投票情况 投票权行使方式 投票意见是否
提案编号 一致
(累积投
票) 天津腾宇 方海云 南昌达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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