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合理确定收入水平,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和年度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具体包括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的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情况,并与外部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或取消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提 名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
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董事会应根据第一条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在董事会或者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在董事会或者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兼任该等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提 名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财务
部、人力资源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以及薪酬的日常发放管理、及执行工作。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施独立董事津贴制,具体标准应当由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如差旅费、交通费等)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及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年终效益奖金和股权远期激励收入、及岗位津贴、补贴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只按标准领取董事津贴,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如差旅费、交通费等)由公司承担,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可按公司有关远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享受公司中长期激励。
第八条 基本薪酬主要考虑其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
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是以月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基础核算,年终效益奖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各项岗位津、补贴根据公司有关具体制度规定为准。公司远期激励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计划,具体方案由公司另行制定,经法定程序审批后生效、披露。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应按时发放,不得拖欠。
第十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补贴一般应按月发放。绩效
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及考核制度执行、发放。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终效益奖金应当在年度结束财务决算审计后核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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