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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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上海市青浦区天辰路 1633 号公司六楼大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琳律师、李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 2024 年年
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并于会议召开十日前披露了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公告。
公司发布的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
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在上海市青浦区天辰路 1633 号
公司六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19 日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86 人,合计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 123,978,8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7434%。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5 人,合计持有有表决权股份为 116,584,9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328%;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71 人,合计持有有表决权股份 7,393,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106%。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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