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7 19:37:05 股吧网页版
瑞凌股份:财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公司财务行为,以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我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及公司对财务管理工作的要求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行为规范,适用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可以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在本制度框架内建立和健全相应的财务管理细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财务组织体系及机构设置

(一)公司负责人对公司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以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由总裁组织实施,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董事会和总裁负责。

(二)财务部门工作分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两类,会计核算主要负责会计政策、核算方法、凭证、报表等核算内容准确、及时、完整;财务管理主要负责经营分析、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客户信用管理等工作,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财务支持。

(三)公司设立财务总监岗位,是公司财务负责人,全面负责和组织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财务总监须按《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聘用程序进行聘用解聘。

(四)公司设立财务部门,配备与工作相适应、具有上岗执业资格且有相应专业知识与技能的部门经理和会计人员;财务部门根据具体业务设置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应遵循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财务部门应建立岗位责任制,以满足会计业务需要。

(五)财务岗位实行直系亲属回避制度,公司负责人近亲属不得担任公司财
务负责人,财务岗位不得聘任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利益关联方的亲属。

第五条 财务部门职责

(一)制定并执行符合相关管理部门与公司要求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体系流程,对各子公司各项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制定公司会计政策及各项制度,组织公司会计核算及管理工作,编制公司各期财务报表和相关财务报告,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完成年度审计工作。

(三)按照外部监管要求组织完成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财务报告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负责。

(四)按照国家税法体系制定税务计划,办理税务申报、缴纳及汇算清缴工作,对税务合法、税务风险管理有效负责。

(五)负责公司资金管理工作,按照相关制度办理资金结算,合理资金调配,确保资金安全。

(六)按照国家融资政策及公司需求,办理公司融资业务,合理有效地控制资金成本,维护良好的融资渠道和资源。

(七)建立预算管理体系,定期组织公司完成预算编制、执行、预算调整、分析与考核工作。

(八)建立公司财务管理体系,制定并执行与财务管理相关的资产、成本、销售管理制度,围绕年度目标进行分析检讨。

(九)制定公司运营绩效分析体系,监控运营财务指标。

第六条 财务人员职业道德

(一)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敬业爱岗,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办理会计事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四)熟练运用国家会计法规,保证所提供的会计核算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五)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财务管理方法,改善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六)保守公司财务及商业秘密,除公司授权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会计信息。

(七)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情况的检查、监督、指导。
第七条 公司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第八条 财务会计人员因徇私舞弊、重大失职、泄露机密等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处罚制度等对其追究刑事、民事责任。

第九条 因出现财务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第十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础规范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