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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9:37:07 股吧网页版
瑞凌股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下同)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是指股东会选举2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2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准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之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距股东会召开10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候选人提案。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九条 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第十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第十一条 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第十二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四章 董事当选原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

第十四条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第十五条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若经第三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数1/2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2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第三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2/3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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