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绩效,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细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指导监督公司可持续发展事宜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1/3以上全体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的1名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主持。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职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证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3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3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履行委员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包括但不限于战略管理、可持续发展、人力资源专业管理、财务管理、法律或公司治理等领域;;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等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和理念、战略规划、治理架构、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供决策建议;
(六)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执行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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