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第 1101 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内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要依照规范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监管部门要求、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分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均接受本规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监察部向董事会负责。审计监察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监察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审计监察部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同时积极了解、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监察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监察部的工作。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人员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业务流程,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以及有效沟通的能力。审计监察部通过实施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审计人员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谨慎,应当回避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商业及技术秘密。
第三章 审计职责及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计监察部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监察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监察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监察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在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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