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公司财产安全,有效控制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委托理财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应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实施与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
确定投资规模。
(六)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七)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
第五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委托理财额度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应当由董事长或由董事长授权总裁审批决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应严格遵循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如投资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等内容,公司财务部、投资部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报公司总裁批准后实施。
(二)如投资人为公司,由公司财务部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
部门及责任人等内容,公司投资部对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报公司总裁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总裁负责组织财务部实施。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方案审议通过后,由控股子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其财务部实施,向公司总裁及财务负责人报告。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时,应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总裁及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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