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工作,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明确公司内部及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保密责任和报告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办法、通知、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
理由。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漏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公司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悉该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
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交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交所要求报送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
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十条 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深交所要求公司
作出说明并公告的,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交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九点前向深交所报告。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在深交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董事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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