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雾环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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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10-29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作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进行认真审议,认为公司对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2017 年第三季度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符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经调整后的会计报表客观公允地反映了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希望公司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继续完善内部控制,杜绝上述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公司以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孙浩
尹丽萍
张继德
2019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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