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5
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第一个归属
期归属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作废部分限制性
股票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118 号中交财富中心 T1 商务办公楼
电话:0311-89891665 传真:0311-89891085 邮编:050000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公司 指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本次股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指
权激励计划 划(草案)》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次股权激励 指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行为
《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本法律意见 指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
就及回购注销、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
立信中联 指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立信中联审字
《审计报告》 指
[2026]D-0159 号)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立信中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指
联审字[2026]D-0169 号)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第一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
德恒 32F20230052-00004
致: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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