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高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担任公司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者免职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自前述事实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补足人数。除因出现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被停止履职的,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本工作细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本工作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相应工作以及战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战略委员会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指定公司相关的部门或者人员为其提供工作支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向工作小组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提出立项意见,报战略委员会;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事项的洽谈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工作小组;
(四)由工作小组组织评审,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状况适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含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会议也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者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并做出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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