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适用本制度。
公司为自身债务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担保方式等。
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不包括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应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告知公司证券事务部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对外披露该担保视为无效。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对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对外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向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提交有关议案。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及其下属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六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参照第四条执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还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同意。本条前款第(六)项对外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须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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