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规定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提名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作为召集人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担任公司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司董事会应按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者免职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补足人数。除因出现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被停止履职的,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本工作细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提名委员会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指定公司相关的部门或人员为其提供工作支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三)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定后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企业内部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被提名人同意前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提名独立董事前,需对被提名人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六)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七)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八)根据董事会决定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提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对于公司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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