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 1 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者变更 2 名以上(含 2 名)董事的议案。公司
股东会仅选举或者变更 1 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提名人还应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第七条 董事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姓名、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并作出公开声明。
第八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被提名人资料后还应将所有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对于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且证券交易所未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提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对于不符合的提案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选举 1 名董事的情形
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的乘积。
第十三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者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应选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五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者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六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1/2。
第十八条 2 名或者 2 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
人中最少,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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