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北 京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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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接受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东制药”或“公司”,证券代码:300158)的委托,为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项目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做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员工持股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振东制药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并且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系由山西振东制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 12 月 15 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833 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 3,600 万股新股,股票简称为“振东制药”,股票代码为“300158”。
公司现持有山西省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40400729655415C 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光明南路振东科技园。法定代表人为:李昆。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检验检测服务;药品进出口;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药物临床试验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保健食品生产;消毒剂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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