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靳黎娜)
各位股东:
本人作为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在 2025 年的工作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职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现将 2025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靳黎娜,1972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研究生学历,中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会
计师。2012 年 8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职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担任金融审计部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21 年 7 月任北
京希瑞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2021 年 7 月至 2025 年
6 月任北京审信嘉润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人、北京嘉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人。2026 年 1 月起任希瑞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截至目前,本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稽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2025 年度履职情况
(一)2025 年度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5 年任职期间,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认为 2025 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且合法有效。2025 年任职期间,本人应出席 9 次董事会,
3 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出席了 9 次董事会,委托出席了 0 次董事会,
列席了公司股东大会,不存在连续两次缺席董事会的情况。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5 年任职期间,本人应出席并实际出席了 5 次审计委员会,
不存在缺席和委托出席的情况。本人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就其中细节问题与外审、内审机构以及公司管理层交换意见,同意全部议案。
2025 年任职期间,本人应出席并实际出席了 2 次提名委员会会
议,不存在缺席和委托出席的情况。本人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未发现被提名人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况,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2025 年任职期间,本人应出席并实际出席了 2 次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不存在缺席和委托出席的情况。本人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事项予以关注并进行了审查,上述事项不存在违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人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2025 年任职期间,本人应出席并实际 1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不存在缺席和委托出席的情况。本人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未发现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存在违规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2025 年度,公司运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故 2025 年度本人任职期间不存在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5 年度,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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