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8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见证
之
法律意见书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台山街 499 号盛达广场 15 层 郵編:830000
15th Floor, Sheng Da Building,No.499 YunTai Road,Urumqi 830000,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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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 2024 年度股东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陈万财律
师、周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出具意见基于以下假设: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及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进行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进行本次股东会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新疆机械研
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股东会届次、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及其他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8 日 14:00 在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
开发区融合南路 661 号公司 1 楼会议室召开,由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郑毅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4 月 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4 月 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股
权登记日即 2025 年 3 月 31 日下午收市后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7名,代表股163,408,1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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