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300159 证券简称:*ST 新研 公告编号:2025-054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2025 年 8 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将相应废止。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等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维护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下 1.1 为维护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1.6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01,965,923 1.6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95,645,923
元。 元。
1.8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8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
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1.9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1.9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1.10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1.10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1.11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对公司、股东、董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